华晟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良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兰州华晟建筑安装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川0112民初3161号
原告成都良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华晟建筑安装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成都良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成都良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良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6元,由原告成都良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承军
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