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晟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南京华晟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18民初978号
原告:***,男,1962年9月30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
被告:***,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
被告:**,女,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
被告: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西山头部队旁。
法定代表人:高华,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南京**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2017年7月2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强
人民陪审员  邢海涛
人民陪审员  赵新木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