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402民初935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住所地辽源市开发区二环路与连阳路。
法定代表人:张彦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臧志鹏,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琦,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辽源市城市路灯管理处,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长寿街1189号。
法定代表人:宋**,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与被告辽源市城市路灯管理处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辽源市城市路灯管理处达成和解,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王 靓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刘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