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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402民初812号 原告:**,男,199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 被告:***,男,199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被告:***,女,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 被告:辽源市路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辽源市路灯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