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402民初812号
原告:**,男,199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
被告:***,男,199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被告:***,女,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
被告:辽源市路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辽源市路灯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