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煤新能源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103民初11199号
原告:***,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陕西中煤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张天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陕西中煤新能源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刘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立即支付中介信息费102842.00元;2、责令被告赔偿因该工程超时造成原告被解雇共二个月工资补偿1200元;3、责令被告承担诉讼费;4、责令被告赔偿因诉讼造成误工费2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6日其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将陕西科技大学国际学术交流中心中央空调项目工程图纸发给被告业务经理孙河洋,孙河洋将该项目上报李高鹏,双方开始合作。经过七个月,该项目意向达成。2016年12月2日被告总经理李高鹏以手机信息形式将项目中介信息费规定发给其,确定双方合作关系。,后给其首付中介信息费2万元,之后剩余中介费一直未予支付。故判如所请。
被告陕西中煤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能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8月起,***通过电子邮件形式与陕西中煤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中煤)孙河洋多次联系,多次通过电子邮件给孙河洋发设计与投资方案、中央空调方案,陕科大水源热泵报价及图纸。2016年12月19日陕中煤通过中国银行给***开出2万元转账支票,用途注明:劳务费。2016年12月26日***给陕中煤出具收据:今收到陕中煤预付陕西科技大学国际学术交流中心中央空调项目信息费贰万元整(首付款)。
2017年6月19日陕西中煤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陕西中煤新能源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中国银行转账支票、收据、562121089@qq.com邮箱的邮件记录等在卷佐证。被告称2万元系空调加劳务费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居间合同为诺诚合同,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原告认为双方存在居间服务关系,但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故现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诉讼费2637元减半收取1318.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彧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冯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