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23621号
原告:陕西中煤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天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宗锋,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创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军峰,董事长。
原告陕西中煤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创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陕西中煤新能源有限公司在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中煤新能源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付抒寰
书 记 员 罗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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