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302执13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煤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五洲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302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陕西中煤新能源有限公司诉五洲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赔付案款3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0元、执行费325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工商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对其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除此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传统查控及联系被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公司现已停业,公司债务较多,办公场所也已变更,除此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财产调查结果,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表示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所有债权尚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