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煤新能源有限公司

陕西中煤新能源有限公司与五洲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302执132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煤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五洲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302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陕西中煤新能源有限公司诉五洲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赔付案款3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0元、执行费325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20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