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18362号
原告:北京合力迈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陕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煤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合力迈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煤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后,原告北京合力迈达科技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其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合力迈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娜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