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特斯拉快速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特斯拉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03民初276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特斯拉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桃花源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辉,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州特斯拉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本案疑难复杂,本院依法于2019年5月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被告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决定对2016年5月16日的《借条》和《证明》上的“苏州特斯拉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印文的真实性及落款处打印的文字与印文形成的先后时间进行司法鉴定,2019年7月15日鉴定结束。经当事人申请,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2019年7月26日至2019年9月25日为庭外和解期间。原告***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属其自己行使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8元,减半收取50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林燕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