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3197号
原告:苏州特斯拉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桃花源村。
法定代表人:张春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红伟,浙江南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安县中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金桥百汇贵阳银行二楼。
法定代表人:肖杰燊。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特斯拉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普安县中鼎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特斯拉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特斯拉快速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特斯拉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0元、保全费1330元,合计3100元,由原告苏州特斯拉快速电梯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曹欢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晓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