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苏0509执6130号
原告苏州特斯拉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引拓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9民初3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浙江引拓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65713元,执行费886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8月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2.执行中,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无大额的银行存款、网络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有浙牌号为浙E×××××的汽车一辆,该车辆本院已轮候查封,但该辆汽车因未实际扣押且本院无首封处置权,故暂无法处置;
3.2019年8月14日,本院向苏州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在苏州市××区无不动产;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查询其在浙江省安吉县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在浙江省安吉县无不动产登记;
4.执行中,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持有安吉博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0%的股权,本院已委托安吉县法院将该股权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19年11月7日至2022年11月6日,但因本院无处置权而暂无法进行处置。
以上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到期后,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5.2020年1月1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其表示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查封回执、本院执行约谈笔录等材料予以证实。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9民初321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章 伟
审判员 沈 平
审判员 吴龙章
书记员 王长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