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陕核工业集团二二四大队有限公司

某某、中陕核工业集团二二四大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申16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敏超,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陕核工业集团二二四大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渭路1009号。
法定代表人:田社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陕核工业集团二二四大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二四大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初178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初字1788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应当再审。一、原审调解在程序上没有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申请人并未将该勘探工程发包给被申请人,也没有在勘察合同上签名。被申请人在一审所提交证据开工申请、验收报告、工程进度款申请都是关于老挝的家珈番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人***既不是家珈番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该公司的股东或工作人员。二、被申请人认为合同上的签名是***所签,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三、该案调解违反法律规定的自愿原则。一审法官多次要求***到庭接受询问并做笔迹鉴定,但开庭后法官没有提出做笔迹鉴定,而因***的前后问话不一致,说对***拘留。***迫于压力,表示同意调解,但不是***的本意。四、原审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更不存在加工承揽承关系。五、该案被申请人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专属管辖的规定。综上,请求:1、撤销(2019)陕01民初字1788号民事调解书。2、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本案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0日的调解笔录记载申请人方同意调解并同意(2019)陕01民初1788号民事调解书载明的协议内容,马敏超(特别授权)作为***的委托代理人在该笔录上签字。现申请人主张上述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没有依据。调解书的内容违法,是指违反法律的强行性、禁止性规定。从本案调解书的内容来看,并不存在内容违反法律的强行性、禁止性规定的情形,申请人主张调解书的内容违反法律的理由不能成立。至于申请人的其他申请理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对调解书的审查范畴,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董倩倩
审判员  王小凤
审判员  张树禄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