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旬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8民初1005号
原告:***,男,汉族,1950年10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构元镇金马塔村五组,居民,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5010161151。
被告:***,男,汉族,1985年9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莒县浮来山镇韩家村761号,居民,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509044415。
被告:中陕核工业集团二二四大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纺渭路1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305434424L。
法定代表人:田社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陕核工业集团二二四大队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刘 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康 贤 莉
书 记 员 黄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