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23民初2737号
原告:福建省陆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075010756L,住所地上杭县临城镇宫桥村石灰岭308省道旁。
法定代表人:钟建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凤昌,福建挺秀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大(福建)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775274267,住所地晋江市西园街道双龙路双水湾一期3幢703室。
法定代表人:黄润芳,执行董事。
被告:卢荣标,男,1967年12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码352624196712310537,汉族,居民,住上杭县。
原告福建省陆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大(福建)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卢荣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福建省陆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因福建省陆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拟与对方当事人庭外协议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陆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42元,撤诉减半收取计8971元,由福建省陆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春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丘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