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福建)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聂宁市淳弘建筑机械租赁中心与中大(福建)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4财保3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遂宁市淳弘建筑机械租赁中心,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龙凤镇鸣上街11号第二层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MA62CMU49E。
法定代表人:胡春红,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大(福建)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西园街道双龙路双水湾一期3幢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775274267。
法定代表人:黄润芳,该公司负责人。
遂宁市淳弘建筑机械租赁中心与中大(福建)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渝0104执保828号执行裁定,并采取了保全措施。遂宁市淳弘建筑机械租赁中心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遂宁市淳弘建筑机械租赁中心提出的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遂宁市淳弘建筑机械租赁中心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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