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4民初8835号
原告:遂宁市淳弘建筑机械租赁中心,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龙凤镇凤鸣上街11号第二层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MA62CMU49E。
法定代表人:胡春红,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大(福建)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西园街道双龙路双水湾一期3幢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775274267。
法定代表人:黄润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遂宁市淳弘建筑机械租赁中心与中大(福建)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遂宁市淳弘建筑机械租赁中心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宁市淳弘建筑机械租赁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70元,由原告遂宁市淳弘建筑机械租赁中心负担。
审判员 包园园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穆 颖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