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修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连通路桥有限公司与郑州修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91民初10163号
原告河南连通路桥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修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河南连通路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连通路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振红
书记员  徐亚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