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5执118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被执行人:郑州市管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北下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9093970T。
法定代表人:武明利,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郑州市管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豫0185民初6244号民事判决,判令:郑州市管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484240.8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州市管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20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2020年6月16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2020年6月16日、2020年7月15日、2020年7月3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通过实地调查的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0年7月30日,短信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上述调查措施和执行情况,并听取其意见。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实际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0185执11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州市管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王晓彦
审判员 赵 予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