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5执686号
申请执行人:周学增,男,1972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被执行人:郑州市管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北下街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9093970T。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周学增与被执行人郑州市管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豫0185民初67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郑州市管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周学增工程款139898.86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经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
5、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发送短信向其告知上述调查措施和执行情况,并听取其意见。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实际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对于本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0185执6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赵 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