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87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郑州市管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北下街14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郑州市管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91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郑州市管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需支付***货款170049元。因郑州市管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0年6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0年6月8日、2020年6月28日、2020年8月5日共三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银行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2020年6月18日,经查询,被执行人郑州市管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登记信息。
四、2020年6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郑州市管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到庭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问询,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
五、2020年6月2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郑州市管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0年8月2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州市管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