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郑州市管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5执79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7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执行人:郑州市管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北下街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9093970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郑州市管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豫0185民初585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州市管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2020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2、2020年5月18日、2020年8月17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3、2020年8月6日,到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不动产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4、2020年8月11日,在被执行人郑州市管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5、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本案调查措施和执行情况,并听取其意见。 通过执行程序,未实际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对于本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0185执7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赵 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