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铁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216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610536014,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389号中京国际25层。
法定代表人:王钢。
委托代理人刘保军,河北顺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铁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2938252X,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蚝乡社区锦程路2072号208209210号。
法定代表人:刘水。
申请执行人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铁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2)深国仲裁68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186476.52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铁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后,被执行人铁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动支付了执行款人民币1186476.52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4265元被执行人也已向深圳市财政局缴纳。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国际仲裁院(2022)深国仲裁683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国际仲裁院(2022)深国仲裁683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曹惠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冯港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