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6民辖终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铁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蚝乡社区锦程路2072号208、209、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29××××。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原审被告: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B座20层2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1109149K。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湖北凌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14675552J。
法定代表人:欧阳德志。
原审被告:***,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上诉人铁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临湘市人民法院(2023)湘0682民初3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铁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贵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请,其受雇在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铁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长安文化创意园PPP”项目工地上工作时不慎摔伤,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之诉,该工程项目所在地为湖南省临湘市,故原审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夏 磊
审 判 员 严 冰
审 判 员 王 婷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邢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