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铁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南力源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6民辖终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铁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蚝乡社区锦程路2072号208号、209、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293825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原审被告:湖南力源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万家丽南路二段109湘煤大厦912房、91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77445714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铁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力源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湘市人民法院(2022)湘0682民初36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铁汉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铁汉公司认为本案应由该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力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及提交的证据,本案系因承包临湘市长安文化创意园PPP项目场馆区建筑主体部分工程工程款支付引起的纠纷,争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虽名为“劳务施工合同”,但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除人工外,还包括测量、组织设计、材料、机械等,即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该工程项目,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在临湘市,一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铁汉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夏 磊 审 判 员  王 婷 审 判 员  严 冰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蔡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