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7财保110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飞洲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石堰村1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3397882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重庆国博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7号A栋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4588112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重庆飞洲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国博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8)渝0107执保220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国博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因被申请人重庆国博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支付完差欠重庆飞洲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货款,重庆飞洲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飞洲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国博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的冻结及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帅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