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博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国博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翔隆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20执保564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国博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翔隆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9)渝0120民初46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的价值25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且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第一款、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在银行在存款2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 冻结当事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以前向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承办庭提出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长茂
书记员  向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