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亚井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亚井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11民初2859号
原告:安徽亚井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二环路以东,望江东路与淝河西路之间安徽五金机电商贸城3C/10栋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RDDKXR。
法定代表人:孙成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和平广场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0086XQ。
法定代表人:沈霁,总经理。
原告安徽亚井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安徽亚井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亚井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亚井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8.75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徽亚井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盛欣欣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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