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亚井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安徽亚井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瑞宜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执12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亚井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RDDKXR,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二环路以东,望江东路与淝河西路之间安徽五金机电商贸城3C/10栋130号。
法定代表人:孙成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伶俐,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欢,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瑞宜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MA1MR3UG62,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333号1幢171室。
法定代表人:芮卓超,该公司总经理。
安徽亚井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瑞宜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115民初55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南京瑞宜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0日前支付原告安徽亚井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120000元,该款项支付至本案案款账户;二、上述款项付至本案案款账户后,原告安徽亚井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应及时安排人员和设备进场,原告安徽亚井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人员和设备进场确认单,由被告南京瑞宜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指定人员赵善华(电话135××××8118)签字确认,凭该确认单向本院申请领款;三、如被告南京瑞宜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安徽亚井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执行工程进度款200000元及诉讼费2727元。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27元,由原告安徽亚井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南京瑞宜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安徽亚井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
2、本案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1月13日至2022年1月12日止,期满前需要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逾期不申请,将自行承担相应法律风险),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A×××××、苏A×××××号牌车辆(查封期限自2021年3月3日至2023年3月2日止,期满前需要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逾期不申请,将自行承担相应法律风险),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同时,已将被执行人南京瑞宜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移送公安协助找人,暂未实际控制。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南京瑞宜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5、本院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向其告知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过程没有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南京瑞宜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之荣
审 判 员 秦俊华
审 判 员 刘耀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超
书 记 员 王 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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