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123民初575号
原告安徽亚井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颜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安徽亚井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亚井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亚井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7元,由原告安徽亚井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洪
法官助理夏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