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ABB电气传动系统有限公司

北京ABB电气传动系统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5民催10号
申请人:北京ABB电气传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D区1号。
法定代表人:顾纯元,董事。
委托代理人:**,女,199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ABB电气传动系统有限公司财务。
申请人北京ABB电气传动系统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2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北京ABB电气传动系统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票面金额381万元、出票人为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发日期为2016年8月2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ABB电气传动系统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190元,由申请人北京ABB电气传动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