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尖民催字第2号
申请人北京ABB电气传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D区1号。
法定代表人顾纯元,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ABB电气传动系统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六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1040005226011678,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出票人为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3月27日,到期日期2014年9月25日,付款人为中国银行太原北城支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ABB电气传动系统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艳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