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ABB电气传动系统有限公司

北京ABB电气传动系统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ABB电气传动系统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1-13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南民催字第353号
申请人北京ABB电气传动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纯元。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ABB电气传动系统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9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北京ABB电气传动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分行30300051/22104098号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ABB电气传动系统有限公司有权在票据到期日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北京ABB电气传动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钱江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