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424民初3176号 原告:***,男,196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被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经编产业园区海新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14670123XD。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以民诉前调的方式立案受理,案号为(2023)浙0424民诉前调4455号。后调解不成,本案依法转为正式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并经本院准许追加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翔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3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时,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月、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鸿翔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原告起诉之日起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至2019年期间,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负责位于浙江吉仑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墙体装饰工作,工程内容为内外墙涂料。2022年5月10日,被告***确认欠款30万元。被告鸿翔公司系案涉工程的施工单位,且被告***与被告鸿翔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鸿翔公司系本案合同相对方,应承担支付原告工程款的责任。后经原告催讨,二被告至今未付工程款。 被告***答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金额没有异议,应该由被告鸿翔公司支付工程款。 被告鸿翔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2022年5月10日,被告***作为欠款人向原告出具欠款条一份,该欠款条载明:油漆班***,吉仑内墙批白37299平方×10元=37.2990万元、吉仑外墙喷沙7040平方×35元=246400元,已发工资:2019年9月26日打卡15万元、2021年2月10日打卡15万元,合计欠款30万元。 ***审**:原告从被告***处接下浙江吉仑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里的涂料工程,双方未签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原告平时就工程款结算支付等事宜直接和被告***联系。 被告***庭审中**:案涉工程项目系鸿翔公司承建,其***公司签了一份内部承包协议,双方之间就工程款未完全结算;鸿翔公司替其缴纳社保,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原告提供的《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历年参保证明》:自2018年9月至2023年2月,被告***参保于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分公司。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欠款条一份、《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历年参保证明》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合同相对方为被告鸿翔公司或被告***。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原告从被告***处承包案涉工程、工程成果向***交付、与***结算工程款,因此,原告的合同相对方应为被告***。另被告***抗辩称案涉工程款应由被告鸿翔公司支付,但其在举证期限内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另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鸿翔公司授权被告***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0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鸿翔公司支付案涉款项的主张,本院理应驳回。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经本院核实,原告的计算方式和计算标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鸿翔公司未到庭,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七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23年8月2日起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谈其竞 二○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