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005民初4864号之一
原告:**抱***建材加工厂,住所地**市抱**抱罗村民委员会罗美小组。
经营者:***,男,195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美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海新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抱***建材加工厂与被告浙***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抱***建材加工厂于202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抱***建材加工厂以浙***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额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抱***建材加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891.2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12.97元,由**抱***建材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