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02民初8137号
原告:**峥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被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峥嵘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2月14日以货款已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峥嵘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2元,由原告**峥嵘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