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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同杰五金交电有限公司、浙***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91民初435号 原告:湖州市同杰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东滨路258号联东优谷38-A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1MA29JW42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海新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14670123XD。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州市同杰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浙***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湖州市同杰五金交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州市同杰五金交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