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良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川0114民初5417号 原告:四川良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繁街道太平社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海新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良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四川良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良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良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0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四川良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元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