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绵阳天普苗木种植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川0823执保196号 绵阳天普苗木种植有限责任公司、浙***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绵阳天普苗木种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浙***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川0823民初1605号民事裁定书,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00.0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浙***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80000.00元的其他财产。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申请人浙***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泰隆银行嘉兴海宁支行,账号3309********冻结,冻结金额180000.00元,限额18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4年06月06日至2025年06月05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2024)川0823民初160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