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清设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大田港投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华清设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5民初7461号
原告:杭州大田港投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741号3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方亮。
委托代理人:***、***(实习),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杭州华清设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45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大田港投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华清设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大田港投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杭州大田港投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