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5民初10876号之一
原告:杭州华清设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原告:杭州华清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女,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磐安县方前镇外井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
原告杭州华清设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华清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磐安县方前镇外井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华清设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华清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华清设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华清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华清设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华清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华清设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华清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叶吉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厉央洁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