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5民初316号
原告:杭州华清设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45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虹考,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省华韵武夷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光泽县武林路交通局商住楼3号。
法定代表人:江波。
案由: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清设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华韵武夷茶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华清设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蓓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