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5民初3306号
原告:杭州华清设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新建村第18幢1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汤玉金。
委托代理人:童顺根、傅莉蕾,浙江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男,199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
被告:楼彬斌,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杭州一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452号308室。
法定代表人:叶王莉。
原告杭州华清设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楼彬斌、杭州一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杭州华清设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华清设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于天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