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清设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华清设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内蒙古泰吉奈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杭州华清设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内01民终39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华清设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洪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泰吉奈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额尔敦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扎拉嘎夫,北京市安理(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奥尤坦,北京市安理(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杭州华清设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汤玉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杭州华清设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清设计内蒙古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泰吉奈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吉奈尔公司)、原审被告杭州华清设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清设计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内0105民初3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清设计内蒙古分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0)内0105民初3834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华清设计内蒙古分公司承担活动款157100元;2.泰吉奈尔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及理由:对于一审判决中认定“马队补助、音乐制作、其他费用,因华清设计内蒙古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泰吉尔公司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故一审法院对华清设计内蒙古分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故判决华清设计内蒙古分公司承担335100元活动款是错误的。第一,合同中约定的方队马匹补助为2天、30匹外地马匹,费用共计18000元;马方队人员差旅费为2天、30人,费用共计30000元,两项合计为48000元。而事实上,活动过程中泰吉奈尔公司并未有外地马匹运到现场,因此,也不存在对应的马方队人员差旅费,故该48000元应当从活动款中予以扣除,华清设计内蒙古分公司不应当支付。第二,合同中约定的片头、后期制作为3天、2人,费用共计10000元,但事实上泰吉奈尔公司并未对片头及后期进行制作,泰吉奈尔公司并未实际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故华清设计内蒙古分公司不应当承担该项费用。第三,合同中约定的蒙古模特为2天、18人,费用共计10万元,其中包括彩排和开幕式中蒙古模特均需参与,但事实上泰吉奈尔公司并未按该约定进行执行,蒙古模特的实际人数及参与时间均与合同约定不符,故该项费用华清设计内蒙古分公司不应全部承担,应当进行扣除。第四,合同中约定的方队人员为3天、800人,费用共计80000元。但实际到场的方队人员不足100人,与合同约定相差甚远,由于人数的严重不足,给活动整体效果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对于该项费用华清设计内蒙古分公司不应全部承担,应当对未到场人数所对应产生的费用进行扣除。综上所述,泰吉奈尔公司对于方队马匹补助、马方队人员差旅费、合同中约定的片头及后期制作费用、蒙古模特、方队人员这四项内容均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存在根本违约。因此,华清设计内蒙古分公司不应当承担上述四项内容所对应的费用,该部分费用应当从总尾款335100元予以扣除。
泰吉奈尔公司辩称,华清设计内蒙古分公司上诉持异议的部分为四个分项,即方队马匹和方队人员、片头和后期制作、蒙古模特、方队人员。针对该四项,泰吉奈尔公司一一作出答辩:第一项:方队马匹和方队人员。2019年6月26日,泰吉奈尔公司与华清设计内蒙古分公司签订《第七届中国游牧文化旅游节暨达茂旗第30届那达慕大会开幕式合同书》后,便开始为本次活动做准备。2019年7月7日,泰吉奈尔公司便联系所熟悉的牧人敖特根僧格,口头向他介绍本次活动以及所需马匹,并当日向其转账支付定金2.5万元。2019年7月13日左右,泰吉奈尔公司与敖特根僧格正式签订《第七届中国游牧文化旅游节暨达茂联合旗第30届那达慕大会开幕式方队马匹租用协议书》,合同约定泰吉奈尔公司向敖特根僧格租用外地马匹30匹、相对应人员30人、运输费(锡林郭勒西乌珠穆沁旗--达茂旗活动场地)7000元、当地马匹40匹。之后2019年7月18日、19日(彩排前),按照合同约定敖特根僧格分批用两辆卡车从锡林郭勒西乌珠穆沁旗将30匹外地马运输至活动场地。合同约定所有马匹以及人员顺利参加活动彩排以及正式开幕,完全配合彩排以及正式活动,活动也取得圆满成功。泰吉奈尔公司也在活动当日向敖特根僧格转账支付剩余8万元。第二项:片头和后期制作。2019年7月8日,泰吉奈尔公司与乌日更签订《第七届中国游牧文化旅游节暨达茂联合旗第30届那达慕大会开幕式节目制作协议书》,约定由乌日更制作活动快闪、片头、后期,费用共计5万元。2019年7月12日,泰吉奈尔公司与柯南签订《第七届中国游牧文化旅游节暨达茂联合旗第30届那达慕大会开幕式转播车租赁合同书》,租用4k高清转播车、带摄制组导播,全程摄录开幕式以及晚会并进行网易网络直播,同时也为后期制作素材所用。2019年9月19日彩排当天,乌日更将片头交给活动现场视频播放人员,开幕式开始时候泰吉奈尔公司也将片头播放于大屏幕。活动结束后第三天,乌日更根据泰吉奈尔公司所提供素材,将后期制作完成的成品交付于泰吉奈尔公司,华清设计内蒙古分公司也前后两次均派人到泰吉奈尔公司处拷贝包括片头、后期制作成品的本次活动所有材料。且华清设计内蒙古分公司因本活动与北京天风文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发生纠纷,也将后期制作成品材料作为证据向法庭出示,绝不存在泰吉奈尔公司未完成片头以及后期制作的情况。在泰吉奈尔公司接收乌日更的片头以及后期制作成品后分别于2019年7月29日、2019年9月19日、2019年10月1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乌日更支付共计5万元费用。第三项:蒙古模特。2019年7月13日,泰吉奈尔公司与宝音巴图签订《第七届中国游牧文化旅游节暨达茂联合旗第30届那达慕大会蒙古模特演出协议书》,约定由18名顶级蒙古模特参加演出,包括往返差旅费、服装费、食宿费用共计10万元。2019年7月19日早上开幕式彩排之前,蒙古国18名顶级模特均已到场,全员参与白天开幕式演出以及晚会演出。模特行业的工作是走T台表演,并非走方队。一审程序中,华清设计内蒙古分公司称只有2名模特进场,指的是进方队场,但邀请模特并非为了让模特走方队,是为了让其走T台。一审法院已经以此为由扣除泰吉奈尔公司2万元,不应再继续扣除。第四项:方队人员。在活动开始的半个多月前,泰吉奈尔公司便联系朋友,让其组织方队人员,口头向他介绍本次活动以及所需人员安排,并分别于2019年7月1日、2019年7月5日、2019年7月8日共计向其支付6万元人员补助费。双方于2019年7月10日,签订《第七届中国游牧文化旅游节暨达茂联合旗第30届那达慕大会开幕式方队人员补助协议书》,书面确认由孟义军承担本次活动开幕式方队人员组织、通勤、食宿、人员补助等相关工作。活动时间为2019年7月17日、19日、20日三天,人员分搏克方队80人、射箭方队90人、会旗会徽队12人、领队人员12人、民族服饰方队70人、骑手70人、天风集团方队420人、哈雷摩托车队及房车人员50人、勒勒车方队人员24人、一带一路方队22人、骆驼方队10人,共计860人。综上,华清设计内蒙古分公司称未有外地马匹到场、泰吉奈尔公司未对片头后期进行制作、模特实际人数与参与时间不一致、方队人员不足,纯属子虚乌有、无事实依据,应当驳回上诉请求。除此之外,华清设计内蒙古分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口头增加、调整多个项目。其中营造氛围项目中飞布、彩烟、条幅、空飘、Logo道旗均增加;活动当日指定使用政府指定苏鲁锭,泰吉奈尔公司已经制作并运输到场地的苏鲁锭费用在一审中也予以被扣除;活动前四五天要求使用政府指定蒙古包,因为华清设计内蒙古分公司通知时间太晚,泰吉奈尔公司已经与他人签订蒙古包租用合同,并支付定金5000元,最终导致泰吉奈尔公司向他人承担双倍定金,且蒙古包费用也在一审中予以被扣除。除外,泰吉奈尔公司为了活动效果、发扬蒙古族游牧文化、促进内蒙古旅游事业,主动加强多个欠缺项目,助力活动圆满完成。其中开幕式舞台搭建、灯光音响设备中将开幕式舞台、LED灯均加大规格,且自愿增加8个面光灯(拍脸的)、8个效果灯;并自愿租用4K高清转播车、内蒙古广播电视台专业摄影师6名、导播1名,进行网易网络直播两场,当天网络直播点击率达到五十多万。同时,活动当日自愿邀请内蒙古马术队前来表演。在一审判决后,泰吉奈尔公司虽然持有异议,但是华清设计内蒙古分公司主动联系泰吉奈尔公司提出以酒代钱的方式履行一审判决的方案,泰吉奈尔公司念双方曾经共事过一次,便未再上诉。综上,华清设计内蒙古分公司上诉请求无任何事实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全部上诉请求。
华清设计公司陈述称,认可华清设计内蒙古分公司的上诉。
泰吉奈尔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华清设计公司、华清设计内蒙古分公司支付泰吉奈尔公司演出活动款425700元;2.依法判令华清设计公司、华清设计内蒙古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7243元(以4257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8日计算至2020年6月4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华清设计公司、华清设计内蒙古分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6月26日,华清设计内蒙古分公司(甲方)与泰吉奈尔公司(乙方)签订《第七届中国游牧文化旅游节暨达茂旗第30届那达慕大会开幕式合同书》,约定由泰吉奈尔公司承担本活动的策划、创意、文案撰写、舞台搭建、氛围营造、灯光音响设备租赁、音乐制作、舞蹈编导、外请演员、前期宣传等工作,项目经费为141.90万元。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协议签订完后一个星期内,甲方支付总价款30%;现场彩排通过政府验收后、开幕式之前支付总价款40%;开幕式文艺演出接收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15%,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15%。现第七届中国游牧文化旅游节暨达茂旗第30届那达慕大会已结束,华清设计内蒙古分公司已向泰吉奈尔公司支付项目经费993300元。2020年7月10日,华清设计内蒙古分公司出具《关于第七届中国游牧文化旅游节暨达茂旗第30届那达慕大会的情况说明》,载明“2019年7月20日达茂旗召开了第七届中国游牧文化旅游节暨达茂旗第30届那达慕大会,我公司承担具体执行任务,活动期间,以下几项由达茂旗文体旅游广电局免费提供:1.开幕式祭祀苏鲁锭所用的道具;2.开幕式期间赛马场内18顶蒙古包;3.7月21日-7月24日每晚举办的篝火晚会所用灯光音响设备及技术人员。”达茂联合旗文体旅游广电局在情况说明空白处写明“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根据泰吉奈尔公司出具的《2019年达茂旗游牧文化艺术节预算明细表》,18顶蒙古包,搭建每顶500元、拆卸每顶300元。庭审中,泰吉奈尔公司认可合同约定12辆勒勒车实际租用6辆;蒙古包系政府提供,但泰吉奈尔公司支出搭建拆除费用;模特未能按时到达开幕式现场。
一审法院认为,华清设计内蒙古分公司与泰吉奈尔公司签订的《第七届中国游牧文化旅游节暨达茂旗第30届那达慕大会开幕式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泰吉奈尔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未履行及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相应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华清设计内蒙古分公司应当支付已履行部分费用。对双方存在争议的8项费用,其中苏鲁锭15000元、追加四天灯光音响20000元、18顶蒙古包25000元,系达茂联合旗文体旅游广电局提供,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勒勒车约定12辆实际到场6辆,一审法院酌情调整费用为25000元;模特未能按时到达开幕式现场,一审法院酌情调整费用为80000元;马队补助、音乐制作、其他费用,因华清设计内蒙古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泰吉奈尔公司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故一审法院对华清设计内蒙古分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另18顶蒙古包虽由达茂联合旗文体旅游广电局提供,但由泰吉奈尔公司进行搭建拆除,故一审法院对蒙古包搭建拆除费用按照预算明细表予以支持。对泰吉奈尔公司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华清设计内蒙古分公司前期依约支付项目费用,后因泰吉奈尔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产生争议,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导致华清设计内蒙古分公司拒绝支付尾款,不存在过错,故不予支持。关于泰吉奈尔公司要求华清设计公司支付演出活动款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本案中,前期项目费用均由华清设计内蒙古分公司支付,分公司能承担与其民事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民事责任。当华清设计内蒙古分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由作为华清设计内蒙古分公司的设立机构的华清设计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规定,判决:一、被告杭州华清设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内蒙古泰吉奈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演出活动款335100元;二、被告杭州华清设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内蒙古泰吉奈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泰吉奈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809元,被告杭州华清设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负担3163元。
二审中,华清设计内蒙古分公司向本院递交如下证据:第一组:一、情况说明;二、照片。拟证明:泰吉奈尔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执行,蒙古模特的实际人数,以及参与活动时间和活动内容均与合同约定不符,故该费用应当进行扣除。第二组:一、名单统计表;二、视频;三、照片及人数说明。拟证明:泰吉奈尔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执行,各方队参与总人数与实际合同总人数严重不符,故该费用应当扣除。泰吉奈尔公司向本院递交如下证据:第一组:一、《第七届中国游牧文化旅游节暨达茂联合旗第30届那达慕大会开幕式方队马匹租用协议书》;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拟证明:泰吉奈尔公司签订外地马匹租用协议,并支付了相应费用。第二组:一、《第七届中国游牧文化旅游节暨达茂联合旗第30届那达慕大会开幕式节目制作协议书》;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2份);三、《第七届中国游牧文化旅游节暨达茂联合旗第30届那达慕大会开幕式转播车租赁合同书》、片头成品、后期制作成品。拟证明:泰吉奈尔公司签订片头、后期制作协议,并自愿使用4K高清转播车录制活动现场,完成片头成品、后期制作成品。第三组:一、《第七届中国游牧文化旅游节暨达茂联合旗第30节那达慕大会开幕式蒙古模特演出协议书》;二、18名模特护照照片。拟证明:泰吉奈尔公司签订模特出场协议,18名顶级模特如约到场。第四组:一、《第七届中国游牧文化旅游节暨达茂联合旗第30节那达慕大会开幕式方队人员补助协议书》;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拟证明:泰吉奈尔公司签订方队人员补助协议,并支付相应费用。第五组:一、活动现场网易网络直播成品;二、直播网站截图;三、(2020)内0223民初757号民事判决;四、短信聊天记录。拟证明:泰吉奈尔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所有项目,对此华清设计内蒙古分公司也予以认可,在一审判决后,华清设计内蒙古分公司也提出旅行方案,其上诉就是为了拖延时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华清设计内蒙古分公司(甲方)与泰吉奈尔公司(乙方)签订的《第七届中国游牧文化旅游节暨达茂旗第30届那达慕大会开幕式合同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合同。华清设计内蒙古分公司主张泰吉奈尔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华清设计内蒙古分公司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华清设计内蒙古分公司所举相关情况说明均为单方制作,在泰吉奈尔公司不予认可情况下,本院对该类证据不予采信。华清设计内蒙古分公司所举图片及视频亦不能证明实际出场人数与实际人数不符或者出场人数为华清设计内蒙古分公司聘请。相反,泰吉奈尔公司出具的证据可证明其为履行合同与他人订立了租用马匹、组织方队、模特的合同并实际履行。故华清设计内蒙古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泰吉奈尔公司支付剩余款项。
综上所述,华清设计内蒙古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42元,由杭州华清设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蔚堃
审判员 张蒙江
审判员 蔡世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乌日汗
书记员 解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