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7176号
原告:杭州华清设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新建村第******。
法定代表人:汤玉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傅莉蕾、童顺根,浙江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楼彬斌,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第三人:杭州一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街道湖墅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叶王莉。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清设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楼彬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华清设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华清设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华清设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杭州华清设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曾碧莲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邓 然
代书记员 项鸿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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