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清设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5民初2067号
原告杭州华清设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墅南路45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江和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江市古城区雨米河商业步行街BW-2单元。
法定代表人***。
案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清设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丽江和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华清设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