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604执53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安徽恒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人民路**新城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750986008A(4-8)。
法定代表人:张会炳,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北唯一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濉溪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5518260793。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仲裁委员会(2017)淮仲字第191号仲裁裁决书,在执行安徽恒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淮北唯一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18年7月2日、9月23日、12月11日对被执行人淮北唯一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提起了司法网络查询。
2、通过司法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淮北唯一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少部分银行存款,并予以划拨。
3、本院通过调查走访,发现被执行人淮北唯一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皖F×××××号、皖F×××××号汽车两辆,本院予以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淮北唯一置业有限公司在淮北市相山区濉溪路西侧红方集团A-1#101(不动产权证号11004669)、A-1#201(不动产权证号11004662)、A-1#301(不动产权证号11004668)、A-4#101(不动产权证号11004667)、A-1#501(不动产权证号11004666)、A-1#601(不动产权证号11004661)有房产,本院进行了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淮北唯一置业有限公司限制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已将对被执行人淮北唯一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查询情况和执行措施向申请执行人安徽恒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通报。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淮北唯一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淮北唯一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仲 伟
代理审判员 郭保祥
代理审判员 姚 琪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民珊
附相关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