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6执9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恒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北唯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安徽恒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淮北唯一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生效的淮北市仲裁委员会(2017)淮仲字第191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由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条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皖高法(2016)79号】(二)参照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对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申请,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