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内2502民初658号
原告立信大华(北京)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立信大华公司)与被告锡林浩特市审计局、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锡林浩特市晨辉城市基础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晨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立信大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元春,被告锡林浩特市审计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海威,第三人晨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的工作人员石海威为原告出具欠条的行为表明双方就审计费用金额及由被告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计费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且被告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已实际使用了原告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用于工程验收。石海威系被告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行为应当由其单位承担,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审计费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的诉求,因双方明确约定了给付期间,被告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未给付欠付款项,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此项诉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日原告立信大华公司与被告锡林浩特市审计局签订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由原告接受被告锡林浩特市审计局的委托对第三人晨辉公司开发建设,被告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包施工的锡林郭勒盟行政审批中心室外环境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1)那达慕小区东侧区间路(2)棚户区玛拉沁街(3)光明东西街(4)伊利冷库西侧南北路(5)锡林浩特市工业园区道路(6)市政维修工程等;……第五条,酬金或计取方式,1.酬金:以最终计算结果为准;2.计取方式(1)基本收费技报审总造价的1,35%计取基本服务酬金(2)数益收费按审减造价的5.4%计取效益服务酬金,核减额超过报审额5%的收费由施工单位承担。
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合同义务,并出具了北京立信(咨)[2017]第137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原告先行收取了被告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万元人民币的审计费后将相关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交给被告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用于结算工程款使用。在2017年12月15日,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石海威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收到蒙古第二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交来锡盟行政审批中心环境建设工程工程结算一审北京立信(咨)字[2017第137号]审计费100000元(拾万元整),累计已收取审计费共计200000元(贰拾万元整)。经协双方协商约定于2018年2月14日前付清尾款200000元(贰拾万元整),特立此据!”
一、被告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立信大华(北京)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计费2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共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二、被告锡林浩特市审计局不承担给付责任。
三、第三人锡林浩特市晨辉城市基础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丽娜
书记员 陈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