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湘1121民初726号
原告湖南力唯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祁阳县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2019年6月24日,湖南力唯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力唯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890元,减半收取计6945元,由湖南力唯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凯升
书记员 唐 蓉